根據有關要求,現將《南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安市砂石資源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以下簡稱《細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2024年12月,泉州市人大常委會通過《泉州市砂石資源管理規定》,并經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批準,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與此同時,2024年11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也于2025年7月1日起實施,強化了礦區生態修復、礦業權有償取得和監督管理等制度。在此背景下,南安市結合實際出臺《南安市砂石資源管理實施細則》,細化上位法和泉州市規定的要求,確保本地砂石資源依法、合理、有序開發利用和保護。
二、目標任務
規范南安市砂石資源開采、利用、保護及生態修復活動,保障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加強礦區生態修復,促進礦山砂石產業綠色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并重,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三、工作進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六號)、《泉州市砂石資源管理規定》(泉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17屆〕第7號)等文件,南安市自然資源局牽頭起草本《細則》,廣泛征求意見并修改完善,于2026年3月形成《南安市砂石資源管理實施細則(送審稿)》,報經市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通過,于2026年4月14日印發。
四、范圍期限
本《細則》自2026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13日止。
五、主要內容
《細則》共七章二十二條,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總則。一是《細則》出臺的目的為規范南安市砂石資源開采、利用、保護及生態修復活動。保障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加強礦區生態修復,促進礦山砂石產業綠色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并重,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二是本《細則》適用于南安市行政區域內砂石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及生態修復活動。砂石資源包括砂石礦山開采的砂石,以及非砂石礦山開采、土地整治、工程建設、生態修復、地質災害治理等項目產生的自用外剩余砂石。海砂、河砂管理依照國家及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三是砂石資源管理遵循科學規劃、規范開采、綠色發展、保障安全的原則。堅持屬地管理與部門協同、資源利用與生態保護并重。四是市政府負責統籌全市砂石資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協調機制,解決重大問題。設立砂石資源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由分管市領導主持召開,市自然資源局、泉州市南安生態環境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參與,研究協調重大事項。
(二)規劃與許可。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編制礦產資源規劃,設置砂石資源專章,科學劃定開采規劃區塊,建立采礦權出讓項目庫,合理有序投放采礦權;砂石礦山開采須依法取得采礦權和采礦許可證。
(三)開采與生態修復。一是采礦權人須按照批準的開采區域和方案作業,采用符合國家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的低能耗、低排放設備,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和安全生產要求。市自然資源局會同泉州市南安生態環境局、應急管理局每年對綠色礦山建設情況進行評估,對不達標者限期整改。二是關于生態修復方面。采礦權人須嚴格履行礦區生態修復義務,執行批準的生態修復方案,開展地質環境恢復、地貌重塑、植被恢復和土地復墾,按規定提取礦區生態修復費用,專項用于礦區生態修復;歷史遺留的廢棄礦區,礦區生態修復責任人滅失或無法確認的,由市政府組織實施修復;生態修復義務履行程序包括方案編制、實施監督、驗收與評估、后期管護。
(四)工程項目用地平整剩余砂石管理。明確自用外剩余砂石量評估、自用砂石自用范圍;自用外剩余砂石公開出讓、處置收益管理、處置結果抄送;工程項目用地平整施工和剩余砂石處置方式、工程項目用地平整施工管理、工程項目用地平整和自用外剩余砂石處置監管等內容。
(五)處罰辦法。違反砂石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泉州市砂石資源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六)職責分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加強對項目的日常監管和監督檢查。項目業主單位、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發現未按照規定處置自用外剩余砂石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七)附則。規定施行時間和解釋機關。
六、注意事項
本細則由南安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七、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聯系人:南安市自然資源局地礦科
聯系電話:0595-86382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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