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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QZ07101-0200-2026-00130
- 備注/文號:南政辦規〔2026〕3號
- 發布機構:南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14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雪峰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國有企業:
《南安市砂石資源管理實施細則》經市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4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安市砂石資源管理實施細則
一、總則
(一)為規范南安市砂石資源開采、利用、保護及生態修復活動,保障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加強礦區生態修復,促進礦山砂石產業綠色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并重,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泉州市砂石資源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本細則適用于南安市行政區域內砂石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及生態修復活動。砂石資源包括砂石礦山開采的砂石,以及非砂石礦山開采、土地整治、工程建設、生態修復、地質災害治理等項目產生的自用外剩余砂石。海砂、河砂管理依照國家及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三)砂石資源管理遵循科學規劃、規范開采、綠色發展、保障安全的原則,堅持屬地管理與部門協同、資源利用與生態保護并重。
(四)市政府負責統籌全市砂石資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協調機制,解決重大問題。設立砂石資源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由分管市領導主持召開,市自然資源局、泉州市南安生態環境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參與,研究協調重大事項。鄉鎮(街道)負責轄區內巡查監管,落實網格化巡查機制,明確責任人,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發現違法行為立即制止并報告市自然資源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二、規劃與許可
(一)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編制礦產資源規劃,設置砂石資源專章,科學劃定開采規劃區塊,建立采礦權出讓項目庫,合理有序投放采礦權。采礦權出讓須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進行,出讓公告提前20個工作日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和市政府網站公示,內容包括出讓條件、競買資格和評估標準。出讓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二)砂石礦山開采須依法取得采礦權和采礦許可證。市自然資源局在發放采礦許可證后5個工作日內,將采礦權人信息、開采范圍、開采期限等抄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林業局、水利局、應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泉州市南安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并通知礦山所在地鄉鎮(街道)。
三、開采與生態修復
(一)采礦權人須按照批準的開采區域和方案作業,采用符合國家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的低能耗、低排放設備,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和安全生產要求。市自然資源局會同泉州市南安生態環境局、應急管理局每年對綠色礦山建設情況進行評估,對不達標者限期整改。
(二)采礦權人嚴格履行礦區生態修復義務,執行批準的生態修復方案,開展地質環境恢復、地貌重塑、植被恢復和土地復墾,按規定提取礦區生態修復費用,專項用于礦區生態修復。市自然資源局會同泉州市南安生態環境局、林業局、水利局等部門指導和督促生態修復工作。生態修復完成后,依據國家及省礦區生態修復技術規范組織驗收,評估地質環境穩定性、植被覆蓋率、土地復墾率等指標,并邀請專家及礦區涉及的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代表參與。驗收不合格的,采礦權人須于60日內提交整改方案并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市自然資源局組織代為修復,費用由采礦權人承擔。
(三)歷史遺留的廢棄礦區,礦區生態修復責任人滅失或無法確認的,由市政府組織實施修復,制定分期分類修復計劃,所需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廢棄礦山生態修復和礦山用地轉型利用。
(四)生態修復義務履行程序
1.方案編制。采礦權人或修復責任單位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編制生態修復方案,內容涵蓋地質環境恢復、植被恢復、土地復墾等,報市自然資源局審批。
2.實施監督。市自然資源局、林業局、水利局、泉州市南安生態環境局等部門聯合開展現場檢查,確保生態修復質量。
3.驗收與評估。修復完成后,市自然資源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進行項目驗收,評估修復效果。
4.后期管護。明確屬地管護單位和責任人,落實植被養護、地質災害防治等責任,定期向市自然資源局報告管護情況,確保修復效果持續穩定。
四、工程項目用地平整剩余砂石管理
(一)工程項目用地平整涉及砂石量評估。非砂石礦山開采、土地整治、工程建設、生態修復、地質災害治理等項目施工產出自用外剩余砂石,由市自然資源局牽頭,指導鄉鎮(街道)委托具有第三方技術服務單位編制《自用外剩余砂石量估算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砂石總量、自用量、剩余量、砂石分類、估算方法及現場勘查影像資料。市自然資源局組織專家審查《自用外剩余砂石量估算報告》,審查通過后作為處置依據。
(二)自用砂石自用范圍。僅限本項目紅線范圍內用于場地平整回填、擋土墻、圍墻、護坡、截排水溝等,嚴禁超范圍使用或擅自外運銷售。自用砂石量由項目業主委托項目設計單位根據施工總平面圖和施工方案測算自用量,項目業主出具自用量申請報告,經項目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專家評審和確認后作為自用依據。
(三)自用外剩余砂石公開出讓。市自然資源局根據《自用外剩余砂石量估算報告》《自用外剩余砂石價值評估報告》,確定出讓起始價和處置主體,制定《自用外剩余砂石出讓方案》,報市政府批準,經國有資產轉讓核準后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出讓。
(四)自用外剩余砂石出讓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處置收益全額繳入市財政國庫。
(五)自用外剩余砂石處置結果抄送。工程項目自用外剩余砂石有償化處置后,處置結果抄送市公安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林業局、水利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泉州市南安生態環境局及屬地鄉鎮(街道)、雪峰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六)工程項目用地平整施工和剩余砂石處置方式。工程項目平整施工由負責項目的鄉鎮(街道)負責委托施工圖紙設計、預算財審、招投標和組織平整施工,施工費用納入經營性項目的土地開發成本、公益項目的工程建設成本,待工程竣工后報財政局結算。若建設項目用地平整施工不涉及工程主體、邊坡支護等其它工程,項目自用外剩余砂石評估價高于項目用地平整施工費用,可在公開出讓公告中予以明確,由自用外剩余砂石競得單位自行組織開挖。
(七)工程項目用地平整施工管理。自用外剩余砂石競得單位及項目施工單位須按建筑行業標準辦理相關手續,落實圍擋、噴淋抑塵、車輛稱重、洗車及沉淀池等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總體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措施落實,砂石資源競得單位負責砂石清運環節的環保和安全措施。
(八)工程項目用地平整和自用外剩余砂石處置監管。
1.監理和監測。工程建設項目用地平整和自用外剩余砂石處置需委托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在批準紅線和標高范圍內平整、安全文明施工、渣土車源頭管理和揚塵污水管控等方面進行監理。項目業主委托施工單位負責用地平整的項目,由工程項目業主委托監理;砂石競得單位負責用地平整的項目,由市自然資源局委托監理。市自然資源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單位定期對全市用地平整和剩余砂石處置項目進行跟蹤測量,形成工程建設項目用地平整全過程跟蹤測量成果和問題清單,并及時抄送建設項目用地平整監管責任人員。
2.用地平整監管機制。根據《南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安市用地平整項目“八人管一地”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南政辦明傳〔2024〕37號)文件規定,工程建設項目用地平整納入“八人管一地”工作機制進行監管。監管責任人員每周組織一次監管檢查,記錄檢查情況,發現涉嫌違法行為立即制止,并及時報告市自然資源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和泉州市南安生態環境局。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開展監管和執法,被檢查單位及人員須配合檢查,不得拒絕、阻礙。
3.實施進度滯后處置措施。根據工程建設項目用地平整和剩余砂石處置進度滯后的原因,由相應的主管部門進行處置。由于砂石競得單位的原因導致項目進度滯后,由市自然資源局牽頭約談和處置;由于用地平整施工單位的原因導致項目進度滯后,由作為項目業主的鄉鎮(街道)進行約談和處置,并按相應的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直至終止合同;因項目征遷、信訪或糾紛等屬地問題導致項目進度滯后,由鄉鎮(街道)牽頭,市自然資源局配合,建立項目征遷和糾紛調解工作專班,協調解決用地平整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因項目征遷、信訪或糾紛等原因,造成用地平整項目無法進場施工、接收和清運剩余砂石,經市鎮兩級政府部門多次組織協調仍無法解決。砂石競得單位要求解除合同,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申請,經組織監管部門、項目業主現場核實,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同意后予以解除合同,退還相應的剩余砂石處置收益和履約保證金。
4.市大督導辦將項目用地平整及剩余砂石處置工作納入全市重點督導范圍,對監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實、整改不力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五、處罰辦法
違反砂石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泉州市砂石資源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六、職責分工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加強對項目的日常監管和監督檢查。項目業主單位、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發現未按照規定處置自用外剩余砂石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一)建設(承辦)單位:要嚴格按照相關審批文件及平整方案要求,加強日常監督管理,督促施工單位落實砂石開采及施工期間安全生產責任和砂石源頭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揚塵防治等各項工作,按期完成平整任務。對超出工程批準范圍和標高采挖砂石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將有關情況報告相關職能部門查處。
(二)鄉鎮(街道):負責轄區內礦山和土地平整項目日常巡查監管,落實“八人管一地”機制;對超出工程批準范圍、標高采挖砂石的行為制止及上報,督促處置單位做好生態環境以及安全隱患治理等有關工作,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記錄巡查情況。
(三)自然資源局:負責采礦權審批、礦產資源規劃、生態修復指導及驗收;負責牽頭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指導自用外剩余砂石處置工作。
(四)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違法開采砂石行為、破壞林地生產條件或森林資源等違法行為的立案查處;配合公安、交管、交通運輸部門做好砂石道路運輸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泉州市南安生態環境局:負責建設項目的前期材料審核、環評審批及與泉州市生態環境局的溝通銜接;依法查處砂石開采、加工、自用外剩余砂石處置過程中的環境污染行為。
(六)財政局:負責砂石處置收益的資金管理,保障自用外剩余砂石處置工作及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的經費。
(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監管建筑工地砂石使用合法性,核查商品混凝土攪拌站砂石來源;督促受監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和資質的商品預拌砼公司使用合格的砂石。
(八)交通運輸局:負責本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類項目平整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交管及城市管理部門做好砂石道路運輸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林業局:負責辦理工程項目平整施工涉及用林手續審批;負責破壞林地生產條件或森林資源等違法行為初查、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的指導工作。
(十)水利局:負責做好水利設施建設類項目用地平整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持證礦山、砂石開采、加工以及剩余砂石處置過程中的違反水土保持及水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初查。
(十一)應急局:負責對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建設的檢查工作。
(十二)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管砂石加工、銷售等經營行為,查處無照銷售砂石行為。
(十三)市公安局:查處非法使用民爆物品、偷盜國有資產、非法采礦、違法用地、破壞生態環境等刑事案件;依法嚴厲打擊砂石領域涉黑涉惡違法犯罪行為。
(十四)稅務局:查處砂石開采及銷售領域的偷稅漏稅行為。
七、附則
(一)本細則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二)本細則自2026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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