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7109-0101-2026-00050
- 備注/文號:南民規〔2026〕1號
- 發布機構:南安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3-26
各鄉鎮(街道)黨政綜合辦公室、僑聯,雪峰開發區管委會歸僑和社會事務辦公室:
經研究同意,現將《南安市涉僑人文地理實體命名專項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南安市民政局 南安市僑務辦公室 南安市歸國華僑聯合會
2026年3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安市涉僑人文地理實體命名專項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地名管理條例》《民政部關于開展“鄉村著名行動”助力鄉村振興的通知》(民函〔2023〕44號)、《福建省民政廳關于印發“鄉村著名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民行〔2023〕136號)、《福建省民政廳關于開展“鄉村著名行動”示范創建工作的通知》(閩民行〔2024〕29號)精神,為規范和管理涉僑捐款(包括捐贈、資助)建設的公園、醫院、橋梁、公路、教學樓、街區等地理實體和建筑物的命名工作,充分尊重和褒揚僑胞愛國愛鄉的善行義舉,凝聚僑心、匯聚僑力,同時確保命名工作的嚴肅性、規范性和可持續性,做好我市涉僑人文地理實體命名工作,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充分發揮地名工作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中的積極作用,提升鄉村地名建設水平,助力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深入貫徹落實“大僑務”觀念,打好新時代新“僑牌”,以服務全市發展大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海內外同胞和諧為導向,堅持“尊重捐贈、規范管理、彰顯意義、傳承歷史”的方針,通過規范命名工作,將僑胞的捐贈義舉物化、銘刻,使之成為連接故鄉與游子的情感紐帶,激勵更多海內外中華兒女關心和支持家鄉建設與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是尊重意愿與規范管理相結合原則。在充分尊重捐贈方(僑胞個人或團體)命名意愿的基礎上,命名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地方管理條例及社會公序良俗。二是彰顯貢獻與教育激勵相結合原則。命名應體現對僑胞貢獻的認可和褒揚,發揮榜樣的教育激勵作用,營造尊僑、愛僑、護僑的良好社會氛圍。三是突出地域與文化特色相結合原則。鼓勵命名體現地方歷史、文化、地理特征,避免重復、雷同和“大(刻意夸大)、洋(崇洋媚外)、怪(怪異難懂)、重(重音同名)”等不規范名稱。四是統一協調與市、鎮負責原則。建立統一的工作機制和命名標準,明確政府及主管部門的職責,形成分工協作、高效有序的工作格局。
三、工作任務
(一)命名范圍與對象
本方案適用于由海外僑胞、港澳臺同胞、歸僑僑眷及其設立的社會組織(以下簡稱“捐贈方”)捐資建設的以下各類地理實體和建筑物:一是交通設施類:橋梁、隧道、公路、鄉村道路、碼頭等。二是文教設施類:教學樓、實驗樓、圖書館、體育館、藝術中心等。三是公益設施類:醫院門診樓、養老院、紀念館、文化廣場、公園等。四是其他經認定可命名的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建筑。
(二)命名標準與規范
命名要依據《人文地理實體地名通名使用規范》(DB35/T 1744—2017)等有關規定,規范命名標準地名。
1.名稱構成
(1)核心名:體現被命名實體的功能、屬性或地理位置,如“學海橋”“迎賓路”“科學樓”等。
(2)冠名要素:用以褒揚和紀念捐贈方的部分,可采用褒揚性冠名:如“愛國樓”“思鄉橋”“僑心廣場”等,可單獨使用或與捐贈方名稱結合使用。
2.命名規范
(1)合法性:不得使用有損國家主權、領土完整、民族尊嚴和公共利益的名稱命名,不得使用外國人名、地名。
(2)文明性:名稱應含義健康,符合社會道德風尚,不得使用帶有封建迷信、低級趣味色彩的字詞。
(3)唯一性:在南安市行政區域內,名稱應避免與現有地理實體重名或同音。
(4)持久性:名稱應經得起時間考驗,避免使用時效性過強或可能產生歧義的詞語。
(5)語言規范:使用標準漢字,原則上不使用繁體字、異體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三)規范地名標志設置
依據《標準地址編制規范》(DB35/T 1765—2018)等有關規定編制標準地址,依據國家標準《地名標志》(GB17733—2008)、福建省地方標準《居民地地名標志》(DB35/T 1392—2013)等有關規定規范設置標志牌,加大地名標志設置力度,實現“有名就要有標”。建立符合鄉村實際的地名標志巡檢機制,加強地名標志管理,及時維護、更新,更好地發揮地名標志導向作用。
(四)命名申報程序
命名工作應遵循“申請—審核(論證)—批準—公告—銘刻”的標準化流程。
1.申請與初審階段
在尊重捐贈方意愿的基礎上,共同商議提出建議名稱,報送轄區鄉鎮(街道)黨政綜合辦公室、僑聯匯總,轄區鄉鎮(街道)召集民政、僑務、住建、教育、交通等相關部門和有關地名專家對命名名稱進行合規性論證和初審,必要時可向社會進行公示,征求公眾意見。
2.審核與批準階段
初審通過后,分別填寫涉僑人文地理實體命名申報表和摸底匯總表,轄區鄉鎮(街道)按表格(附件1、2)要求匯總上報給市民政局,上報表格要加蓋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僑聯和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印章。市民政局、僑辦和僑聯審核后聯合報請南安市人民政府批準。
3.公告與備案階段
批準后的正式名稱,由批準機關行文公布,并報上一級地名主管部門備案。通過政府網站、本地媒體等渠道向社會公告。
4.銘刻與落成階段
在批復后,應在顯著位置以牌匾、碑刻等形式永久性鐫刻標準名稱,并可附上簡要的捐建說明,記載捐贈方義舉。也可以舉行簡樸而隆重的揭牌或落成儀式,邀請捐贈方代表出席,擴大社會影響。
(五)職責分工
民政部門:負責依據《地名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制定政策、受理申請、對名稱進行審核把關,確保命名規范。
僑務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宣傳表彰和對外聯絡。
行業主管部門(如交通運輸、教育、住建、文體旅等):負責對本行業領域內受贈項目的功能必要性、技術可行性提出專業意見。
四、工作要求
(一)組織保障
我市成立南安市涉僑人文地理實體命名專項工作專班。由市民政局、市僑辦、市歸國華僑聯合會主要領導共同擔任組長,市民政局、市歸國華僑聯合會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市教育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文體旅局等單位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各鄉鎮(街道)民政、僑聯工作負責人為成員,具體統籌全市范圍內涉僑捐款建設項目的地理實體命名(更名)工作,研究解決命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工作專班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區劃地名科,承擔日常工作。同時,建立由民政部門牽頭,各相關職能部門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命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制度保障
制定配套的科學合理的涉僑捐贈項目命名操作細則和標準化申請文書,確保工作有章可循。
(三)宣傳保障
利用海內外華文媒體,宣傳僑胞善舉和命名背后的故事,提升僑胞的榮譽感和歸屬感。
(四)監督保障
建立命名檔案庫,對已命名實體進行定期巡查,確保名稱使用規范。對違反規定的命名,按程序予以糾正。
(五)規范報送材料
各鄉鎮(街道)要全面摸排本轄區內涉僑人文地理實體地名現狀,分門別類建立清單,將申報表、摸底統計表(附件1、2)報送市專班辦公室(市民政局)郵箱:mz86388113@163.com。
本實施方案由南安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本實施方案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止。
附件:1.涉僑人文地理實體命名申報表
2.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加蓋公章)涉僑人文地理實體地名調查摸底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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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網安備:3505830235000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