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7102-0101-2026-00025
- 備注/文號:南發改規〔2026〕2號
- 發布機構:南安市發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2-10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雪峰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本市已獲批使用權的飛行空域內由任何組織和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開展的低空飛行及有關活動,保障秩序與安全,促進本市低空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航行服務系統數據安全技術要求》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南安市飛行空域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安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6年2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安市飛行空域管理規定(試行)
為規范本市已獲批使用權的飛行空域(具體范圍以空軍批復后,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臺體系發布為準,以下簡稱“已批空域”)內各類飛行活動的飛行秩序,維護飛行安全、公共安全、國家安全,促進本市低空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航行服務系統數據安全技術要求》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總則
(一)在本市已批空域內由任何組織和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開展的低空飛行及有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的公共安全,特指低空飛行活動可能對地面、水面人員、財產以及重大活動、重點場所秩序構成的威脅與風險。
(三)本市已批空域內的低空飛行及相關活動應遵循“安全第一、規范有序、協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則,依托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臺體系開展全流程管理。
二、管理職責
(四)本市低空飛行服務中心牽頭統籌開展已批空域內的低空飛行服務管理工作,通過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臺體系,提供空域查詢、計劃報備、動態監管等保障服務(機構具體運行機制由市低空飛行服務中心另行規定);市交通運輸局協同低空飛行服務中心進行本市已批空域內的低空飛行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已批空域內飛行活動主體合法、合規、安全飛行,協同指導常態化開展低空飛行活動或運用相關設備設施的組織或個人完善設備備案、臺賬記錄等規范化管理。
(五)市工信局應當配合推動低空通信網絡覆蓋;氣象局應當提供本地氣象數據支持,提高低空氣象保障能力;應急局應當將低空飛行安全應急管理納入本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低空飛行應急救援工作,參與低空飛行活動事故調查。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低空飛行服務管理工作。
(六)各類主體應依法依規使用民用航空器開展低空飛行活動,如發生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將交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公安局負責依法查處違反治安管理的低空飛行活動,協助處置其他違規飛行行為。對監測發現、群眾舉報或部門移交的違規飛行線索,公安機關負責核查、追蹤航空器與操控員,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處理。公安機關在查處案件中,可依法扣押涉案航空器、套件及相關設備,有關部門應予配合。對于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可以委托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市公安局可會同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市無人機反制設備配備、使用與管理的具體辦法,公安機關及其他反制設備配備單位或個人采取反制措施,應當遵循必要、適度原則,并建立設備臺賬、使用記錄,定期對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與考核。
三、空域范圍管理
(七)如遇重大活動、突發公共事件、反恐怖工作或其他重要任務對空域使用有特殊需要的,活動組織單位或業務主管部門應會同市公安局,依法提出臨時禁飛區、限飛區劃定方案,并提供具體飛行活動方案,報市低空飛行服務中心審核,必要時由市低空飛行服務中心轉報飛行管制部門確認,通過后經“成功飛行”小程序提前向社會發布通告。管控期內,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在通告劃定的禁飛區、限飛區內擅自開展低空飛行活動。
(八)本市已批空域內的黨政機關、軍事管理區、監管場所、水電油氣設施、交通樞紐、大型場館、人員密集區域等重點敏感區域,應根據國家及本市反恐怖工作規定,在其周邊依法設置必要的凈空保護或警示區域,具體范圍由管理單位提出,經公安機關審核后,由“成功飛行”小程序發布。為保障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起飛和降落安全,已批空域內的起降點應劃設警示區域,由“成功飛行”小程序統一發布,并在實地明顯標示。組織或個人需增設警示區域的,可通過“成功飛行”小程序提出申請。
(九)已批空域內的低空公共航路航線由市低空飛行服務中心統籌規劃,由“成功飛行”小程序對外發布,根據需要及時調整。有低空專用航路航線使用需求的,應通過“成功飛行”小程序提出申請,必要時由市低空飛行服務中心轉報飛行管制部門報批。
(十)本市在已批空域探索建立低空空域分類使用和靈活調配機制,根據應用場景按高度、空域類型等因素實施分類管理和動態調整,滿足空域用戶的差異化需求,實現空域資源有效管理和充分利用。
四、飛行活動管理
(十一)在本市已批空域內開展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飛行計劃申請。提出飛行計劃申請的時限和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鼓勵在本市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及時向市低空飛行服務中心報備相關飛行計劃。
1. 操控有人駕駛航空器的駕駛員應當持有與所駕駛航空器類型相符的合法有效的駕駛員執照,航空器必須取得民航局核發的適航證;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UOM平臺)完成實名注冊,并依法依規取得與所操控無人機類型、等級相應的操控員執照。由組織飛行的單位和個人對操控員資質進行核驗。
2. 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通過“成功飛行”小程序提出飛行計劃申請,明確飛行單位/個人、操控員資質、航空器信息、飛行任務、起降點、航線和時段等核心內容(具體申請材料見附件流程指引)。飛行計劃審核通過的,飛行主體應當在計劃起飛1小時前向市低空飛行服務中心報告預計起飛時刻和準備情況,確認后方可起飛。飛行期間,飛行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時報送身份、飛行動態等數據,并保持與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臺、公安等部門的通信暢通,及時響應應急信息,嚴格服從航向、高度調整及降落、返航等指令,與其他航空器保持必要的水平間隔、垂直間隔和時間間隔。飛行結束,按規定需報送飛行活動結束信息的,飛行主體應及時報送。
(十二)在不涉及軍事管理區等各類禁飛區、凈空保護區或臨時管控區的已批空域內,組織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下列飛行活動的,無需提出申請,但需在計劃起飛1小時前經市低空飛行服務中心確認后方可起飛:
1. 微型(空機重量小于0.25千克)、輕型(指空機重量不超過4千克且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7千克)、小型(空機重量不超過15千克且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25千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真高50米以下空域內的飛行活動。
2. 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
3. 警察、海關、應急管理部門轄有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其駐地、地面(水面)訓練場、靶場等上方不超過真高120米的空域內的飛行活動。
前述飛行活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仍需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提出飛行活動申請:
1. 通過通信基站或者互聯網進行無人駕駛航空器中繼飛行。
2. 運載危險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除外)。
3. 飛越集會人群上空。
4. 在移動的交通工具上操控無人駕駛航空器。
5. 實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飛行。
6. 在公安機關根據公共安全需要,依法提出臨時管控要求的特定時段的特定區域內飛行。
(十三)法律法規對航空物探、航空攝影、測繪和外國航空器從事低空飛行以及外國人使用我國航空器從事低空飛行等特殊低空飛行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四)飛行計劃的調配,一般按照以下次序:
1. 有人駕駛航空器優先于無人駕駛航空器。
2. 載人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優先于載貨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3. 執行警察、海關、應急管理、醫療救助等飛行任務的航空器優先飛行。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飛行資質與安全保障
(十五)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應當符合產品質量相關規定和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具備符合要求的通信、導航、探測、避讓及空域保持能力等能力,并按照國家規定依法登記。
(十六)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民用航空器的通信能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保持地空通信聯絡暢通。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妨礙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鼓勵采用5G+、北斗衛星通信等技術的最新成果,增強民用航空器的通信保障能力。
(十七)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民用航空器的導航能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鼓勵采用先進技術或者設備,提升低空飛行定位導航精度,滿足不同低空飛行任務需求。
(十八)對民用航空器進行改裝并擬用于飛行活動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
(十九)從事經營性低空飛行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應當依法投保責任保險。從事非經營性低空飛行活動的民用航空器的保險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十)各種飛行保障設施應當處于良好狀態,主要設備應當配有備份,保證其可靠性和穩定性。市低空飛行服務中心應當掌握低空飛行保障設施的增設、撤除或者變更信息并及時通過“成功飛行”小程序發布。
(二十一)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臺體系應當具備以下監視能力:
1. 能夠嚴密監視航空器是否按照預定的低空航路、航線、飛行空域和高度飛行。
2. 能夠及時發現航空器飛行異常并進行提示預警。
3. 能夠及時發現違規飛行情況并進行警示。
鼓勵使用無人機身份廣播、通感一體化等技術的最新成果,實現低空飛行目標的實時監視和有效識別。
(二十二)市級低空服務管理平臺體系應當為空域用戶提供包括天氣預報和實況信息在內的低空氣象服務,為低空飛行的計劃制定、起飛、作業、降落等活動提供氣象保障。
(二十三)從事經營性低空飛行活動的組織或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證或者運營合格證。
六、應急管理
(二十四)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飛行緊急情況處置預案,落實風險防范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二十五)飛行發生異常情況時,組織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處置,必要時及時向市低空飛行服務中心報告,以便其協調航線或協助處理,危及空防安全、公共安全的,及時報送公安、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救援處置。
七、附 則
(二十六)本規定“使用民用航空器開展的低空飛行及有關活動”包括使用滑翔機、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飄氣球等從事低空飛行以及有關活動。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七)本規定由南安市低空飛行服務中心負責解釋,自2026年3月10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3月10日,如遇上級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變化,從其規定執行。
市直有關單位:市工信局、公安局、司法局、資源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林業局、水利局、文體旅局、應急局、城市管理局,南安生態環境局、南安氣象局、消防救援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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